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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順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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