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基
- 參加人
-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