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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參加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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