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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林國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變更公司名稱為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該公司名稱之記載即非正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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