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偉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堯程律師
- 被告
-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財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變更公司名稱為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該公司名稱之記載即非正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