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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茂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8,9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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