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茂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添順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8,9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