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4,818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