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文慧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稱目前從事清潔工工作,請陳報雇主姓名或公司全
稱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
在職證明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自承
現從事居家工作,每月薪資22,000元一情為真。
(二)聲請人雖稱聲請更生前兩年皆從事清潔工工作,惟依聲請
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所示,有一筆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所得金額為274,663元,請說明該筆收入為何,如有相關
薪資資料亦請一併提出。
(三)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6月起至104年5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