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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靜玉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
      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
      距為何?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
      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是,請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詳列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與債務人之
      關係、每月扶養支出之金額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項目,如有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資料或收據,亦請一併提
      出。
(三)⒈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3年2月1日
      起起至104年7月1日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
      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8月24日至104年8月23日止之收入狀
      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
      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
      話)。⒉又聲請人記載任職於亞洲單一有限公司之期間為
      103年12月1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是應係誤載,請聲
      請人予以更正。⒊另聲請人自亞洲單一有限公司於104年1
      月15日離職後至104年7月1日受僱於日商沃德天然水股份
      有限公司之期間,有無任何兼職收入?如是,請說明工作
      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如否,則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如何維持生計。
(四)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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