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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聲請人
徐欣怡
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自承目前任職於惜緣企業社,惟僅提出在職證明書到院
  ,請補陳該公司聯絡地址,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
  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林淑芬之戶籍謄本、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
  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1
  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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