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徐欣怡
- 代理人
-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自承目前任職於惜緣企業社,惟僅提出在職證明書到院 ,請補陳該公司聯絡地址,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 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林淑芬之戶籍謄本、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 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1 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