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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信元金屬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楊亞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即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聲請人陳報內容為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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