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孫玉文
- 法定代理人莊阿美
- 當事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上訴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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