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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楊志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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