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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念祖
  • 法定代理人
    葉永吉

  • 原告
    富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富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吉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正凱間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依本金新臺幣677,700元計算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之金額 會隨時間而增加。爰先以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104年5月1 日止,共10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38,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日後若再行擴張訴之聲明,自應再就擴張之部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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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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