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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告
黃孝軒即永紳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6,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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