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告
黃哲倫
原告
劉貞秀
原告
蔡益旺
原告
宋玉麒
原告
黃標韞
原告
劉秀玉
原告
葉澄子
原告
戴士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被告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或請求應予撤銷,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股東會之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