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雯娟
- 當事人黃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黃哲倫 劉貞秀 蔡益旺 宋玉麒 黃標韞 劉秀玉 葉澄子 戴士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方怡靜律師 被 告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或請求應予撤銷,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股東會之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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