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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杰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瀚輝
被告
泓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嬌仙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0,000元(即原告受讓挖土機時之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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