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陳建逸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吳祈宇即立典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