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高元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高元寶 包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世家管理委員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各自陳報拆除電信設備之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14萬元、15萬元、16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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