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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告
莊蕙如即禾市美食
被告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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