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 原告
- 莊蕙如即禾市美食
- 被告
-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