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
- 原告
- 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慶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被告
- 久芳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偉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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