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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4,7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5,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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