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
- 原告
-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64元,惟其於106 年8月23日提出民事變更起訴聲明狀,將原請求之3,359,07元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3,368,925 元及相關本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