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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 當事人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穎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惟因原告具狀 提起追加之訴,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原告交付之1642件KRS167306BK-8S產品工件返還與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28頁),然就原告上 開追加之訴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追加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1642 件KRS167306BK-8S產品工件之總價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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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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