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楷翔即旭勝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6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