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家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淑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家呈企業社(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1,9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7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