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6號
- 原告
-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3,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