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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抗告人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及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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