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 抗告人
-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朝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汶珊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及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