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 人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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