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 人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瓊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