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吳春成

  • 原告
    戰國策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反訴原告  戰國策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成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蔡思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臺南市體育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於本訴提起反訴,亦請求給付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瓊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