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
- 原告
- 許祈祜即元誠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5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書狀內併請具體敘明不爭執、爭執事項,若有欲聲請調查之證據,務請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並請將繕本直接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