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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

原告
許祈祜即元誠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5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書狀內併請具體敘明不爭執、爭執事項,若有欲聲請調查之證據,務請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並請將繕本直接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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