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風禾時尚婚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利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風禾時尚婚紗有限公司、廖利玟(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孝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9,8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6,1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