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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被告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素貞
被告
郭玉詩

      郭登燦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7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4年10月13日16時10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一)被告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係於103年6月16日經核准設立,卻於103年12月12日停業,請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林素貞具狀說明成立該公司之目的及停業之原因?

(二)兩造請具狀表示是否聲請傳喚證人黃烏絲到庭,以查明證人是否同意被告林素貞積欠之債務由被告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三)請原告提出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核准設立起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以查明被告林素貞、郭登燦與該公司之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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