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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尹捷

  • 上訴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素貞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6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編號│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104年房屋評定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 │1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0│   22,100元   │10分之6 │  13,2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1)     │         │    │      │ ├──┼──────────┼─────────┼────┼──────┤ │2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1│ 1,599,400元   │10分之6 │  959,64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2)     │         │    │      │ ├──┼──────────┼─────────┼────┼──────┤ │3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67│ 2,949,600元   │10分之6 │ 1,769,7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2樓之1)      │         │    │      │ ├──┼──────────┼─────────┼────┼──────┤ │總計│          │         │    │ 2,742,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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