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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林素貞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42,6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104年房屋評定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
│1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0│   22,100元   │10分之6 │  13,2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1)     │         │    │      │
├──┼──────────┼─────────┼────┼──────┤
│2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1│ 1,599,400元   │10分之6 │  959,64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2)     │         │    │      │
├──┼──────────┼─────────┼────┼──────┤
│3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67│ 2,949,600元   │10分之6 │ 1,769,7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2樓之1)      │         │    │      │
├──┼──────────┼─────────┼────┼──────┤
│總計│          │         │    │ 2,742,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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