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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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