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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送達代收人
王永建
被告
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榮
法定代理人
許萬政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法定代理人
胡良子
法定代理人
王建次
法定代理人
王順興
法定代理人
許水連
被告
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其餘由被告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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