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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聖有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新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450元,應徵裁判費3萬50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2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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