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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金順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峰
被告
谷銘勝

      劉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八行中關於「公司會議記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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