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孫玉文
- 當事人楊福春、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即原告 楊福春 楊茂林 以上上訴人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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