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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福春

    楊茂林

以上上訴人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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