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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封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泉
被告
信益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簽訂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機電設備工程,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乃訴請被告給付其工程款新臺幣17,254,512元及利息。惟系爭合約第17條「訴訟管轄」已明文約定:「本合約……若須訴訟時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處理。」有系爭合約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卷第11頁),足見兩造間對於系爭合約而生之爭執,業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至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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