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育
被告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即清算人
謝欣澤
即清算人
吳鴻林
被告
謝裕民兼謝桂田之限定繼承人
被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