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唯育
- 被告
-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約
- 即清算人
- 謝欣澤
- 即清算人
- 吳鴻林
- 被告
- 謝裕民兼謝桂田之限定繼承人
- 被告
-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