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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蘇正賢楊雅萍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告
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辜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雨棚部分之不當得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系爭6027-1地號土地周圍之照片,並具狀說明系爭6027-1地號土地臨路情形、周圍土地使用情形,俾利本院審酌不當得利之數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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