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欣翔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元甫
- 訴訟代理人
- 張婷婷律師
- 被告
- 趙瑞瑛
- 訴訟代理人
-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關於「趙瑞英」記載,均應更正為「趙瑞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