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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告
欣翔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甫
訴訟代理人
張婷婷律師
被告
趙瑞瑛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關於「趙瑞英」記載,均應更正為「趙瑞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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