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游育倫
- 當事人方圓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方圓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帛舟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方圓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方圓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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