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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被告
展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5,1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9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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