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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張祐銘

  • 當事人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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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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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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