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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莊政達
  •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 當事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珍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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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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