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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請人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代理人
黃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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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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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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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騏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統亞電子科技│103年8月28日│786,913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漳  │行鹽水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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