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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國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李瑞婉
訴訟代理人
張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愛如發實業│彰化商業銀│國紡企業股│103年5月31日│11,904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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