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國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李瑞婉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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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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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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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如發實業│彰化商業銀│國紡企業股│103年5月31日│11,904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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