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高永鑫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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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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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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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高永鑫電機有限公司│103年9月18日 │34,650元 │0000000 │ │
│ │司林永昌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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