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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請人
傑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訴訟代理人
賀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
    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6月1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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